1.產權屬國家所有的,由經營管理單位納稅;產權屬集體和個人所有的,由集體單位和個人納稅。
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yè)、集體企業(yè)、私營企業(yè)、股份制企業(yè)、外商投資企業(yè)、外國企業(yè)以及其他企業(yè)和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 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2.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納稅。所謂產權出典,是指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生產資料 等的產權,在一定期限內典當給他人使用,而取得資金的一種融資業(yè)務。這種業(yè)務大多 發(fā)生于出典人急需用款,但又想保留產權回贖權的情況。承典人向出典人交付一定的典 價之后,在質典期內即獲抵押物品的支配權,并可轉典。產權的典價一般要低于賣價。 出典人在規(guī)定期間內須歸還典價的本金和利息,方可贖回出典房屋等的產權。由于在房 屋出典期間,產權所有人已無權支配房屋,因此,稅法規(guī)定由對房屋具有支配權的承典 人為納稅人。
3.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 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納稅。
所謂租典糾紛,是指產權所有人在房產出典和租賃關系上,與承典人、租賃人發(fā)生各種爭議,特別是權利和義務的爭議懸而未決的。此外還有一些產權歸屬不清的問題, 也都屬于租典糾紛。對租典糾紛尚未解決的房產,規(guī)定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為納稅人,主要目的在于加強征收管理,保證房產稅及時入庫。
4.無租使用其他房產的問題。納稅單位和個人無租使用房產管理部門、免稅單位及 納稅單位的房產,應由使用人代為繳納房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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