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2017年“3·26”新政出臺后,商辦項目回歸商業(yè)辦公屬性成為重要的樓市調查內容之一,因此不得向個人出售的規(guī)定,使原本熱鬧的商辦銷售市場瞬間冷卻,商辦項目也成為開發(fā)商心中的“痛”。不過北京商報記者調查發(fā)現,新型的銷售方式已經在市場上悄然出現,即通過與機構合作,為買房人注冊公司,從而讓普通購房人獲取購房資質,從而達到銷售的目的。同時,一些項目也打出了“不限購”等宣傳口號。此外,一些代租機構也進入到了商辦市場,試圖通過租賃來幫助購房人挖掘商辦的投資價值。在行業(yè)人士看來,種種手段違背了政策調控的初衷,擺在他們面前的依舊是圍繞“商辦回歸商業(yè)屬性”所可能展開的政策風險。
點破賺足眼球的“不限購”謊言
在北京嚴格限制房地產購買資質的調控之下,“不限購”的市場宣傳對于一些不具備資質且具有購房需求的消費者而言,吸引力十足,不過,北京商報記者調查發(fā)現,“不限購”的宣傳暗藏玄機。
消費者劉女士此前向北京商報記者爆料稱,接到一售樓處電話,宣傳該項目“不限購”,是否擁有北京戶口、是否滿足五年社;騻稅、名下有無房都不會受到影響。北京商報記者進一步調查發(fā)現,劉女士此前提到的樓盤,是位于平谷區(qū)的50年產權商業(yè)辦公項目,也就是消費者所熟悉的“商住”項目。不過,劉女士對此也提出了疑問,即便是商住項目也已在2017年限制向個人出售,該項目為何仍宣傳不限購呢?
劉女士所提到的限購政策指的是2017年北京市出臺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商業(yè)、辦公類項目管理的公告》,該文件明確,開發(fā)企業(yè)在建(含在售)商辦類項目,銷售對象應當是合法登記的企事業(yè)單位、社會組織。購買商辦類項目的企事業(yè)單位、社會組織不得將房屋作為居住使用,再次出售時,應當出售給企事業(yè)單位、社會組織。
正如政策所提,在建及在售的商辦類項目,銷售對象被嚴格限定為了事業(yè)單位或社會組織,而非個人。因此,有些商辦項目在銷售時所宣傳的“不限購”并非事實,也不符合政策制定。
“在購房人看來,不限購是好事,這意味著消費者的購房門檻大大降低,在北京擁有自己的不動產成為現實,但是此類宣傳很可能被認定為虛假宣傳!币拙友芯吭褐菐熘行难芯靠偙O(jiān)嚴躍進針對劉女士的擔心給出了提醒。
2017年5月,對于上述政策北京市住建委出臺了關于北京商辦限購政策的官方補充說明。說明內容包括:一,在政策執(zhí)行前,已取得預售許可證、有實際成交并完成網簽的商辦類項目,開發(fā)商可保持現有設施;已購買的商辦類房屋,購房者可保持現有設施。二,已購買的商辦類房屋,可出租,且不限定出租對象;也可銷售,但購房人應符合政策要求。這里所提的政策要求是,已銷售的商辦類項目再次上市出售時,可出售給企事業(yè)單位、社會組織,也可出售給個人,個人購買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名下在京無住房和商辦類房產記錄或者在京已連續(xù)五年繳納社會保險或者連續(xù)五年繳納個人所得稅。這一點基本與住宅限購相同。三,中介機構可代理商辦類房屋的出租、出售業(yè)務,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宣傳此類房屋可用于居住或者其具備居住功能。
對此,北京市房地產協會秘書長陳志表示,北京市住建委發(fā)布的關于商辦政策的幾點說明透出一個原則,就是商辦類房屋如果現在是用來住的,還可以繼續(xù)住。但如果是拿來投資炒房的,再出售必須要符合限購。這意味著,不僅僅是作為新房的商辦項目受到嚴格的限購控制,再變身為“二手房”的存量商辦項目,再次交易之時仍然受到限購限制。
企業(yè)名義購買商辦的高成本風險
“在建和在售的項目不得向個人出售”,北京商辦項目限購政策以此來強化商辦項目的辦公屬性。除了嚴格的限購之外,限購政策中還提到,開發(fā)企業(yè)新報建商辦類項目,最小分割單元不得低于500平方米,不符合要求的,規(guī)劃部門不予批準。
不過,一些在售的商辦項目卻通過“打擦邊球”的方法來應對限購。北京商報記者調查發(fā)現,一些項目為了解決客戶的購買需求,同時解決客戶的購買困難,想到了為客戶注冊公司來繞開政策,達到購買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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